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訂定「雲林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輔導辦法」,業經本府105年1月13日府行法一字第1052900181A號令發布,檢送上開辦法條文乙份,請查照。

刊登日期:2016/1/13
發文日期:2016/1/13
發文字號:府行法一字第1052900181B號
主旨:訂定「雲林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輔導辦法」,業經本府105年1月13日府行法一字第1052900181A號令發布,檢送上開辦法條文乙份,請查照。
說明函: 一、依據家庭教育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辦理。
二、另請本府教育處依地方制度法第27條第3項規定,分別函報中央業務主管機關備查及雲林縣議會查照,並將備查及查照情形副知本府行政處(法制科);復請於本辦法生效時,將原規定同一事項之「雲林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輔導要點」同時停止適用。
正本:本府各單位、本府所屬一級機關、本府所屬二級機關、本縣各鄉鎮市公所
副本:本府行政處(法制科)、本府行政處(文書科)(請刊登公報)
附件:
  • 發布令
  • 發布條文